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10部委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已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带有“创业投资”字样的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