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第四条规定,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须分别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批后才可开展相关业务。
近期,我们收到投资人咨询外地交易场所在京分支机构有关事宜。经查,截至目前,外地交易场所均未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在京开展交易场所相关业务的申请,北京市从未对任何外地交易场所在京分支机构出具过批复文件。
提醒广大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不参与任何涉及外地交易场所在京分支机构的交易业务,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